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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7民初23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乔小红与杨美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小红,杨美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7民初2370号原告乔小红,女,汉族,1988年7月27日出生,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赵家琪,男,汉族,系原告丈夫。被告杨美金,女,汉族,1983年12月28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南大街木头市111号。法定代表人,杨昀。委托代理人李妤杰,陕西大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小红诉被告杨美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乔小红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乔小红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小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乔小红负担。审判员  贾凝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文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