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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1民初42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汤启谷与汤献国,刘春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启谷,重庆汇坤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颜云生,刘春华,汤献国,刘学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民初4299号原告汤启谷,男,汉族,1955年10月10日出生,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委托代理人冉顺琦,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汇坤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龙门街1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224000020639。法定代表人颜云生,总经理。被告颜云生,男,汉族,1963年10月5日出生,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营房街10号7-1,公民身份号码510228196310055432。被告刘春华,男,汉族,1965年11月26日出生,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汤献国,男,汉族,1968年1月29日出生,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刘学梅,女,汉族,1970年11月26日出生,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启谷诉被告重庆汇坤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颜云生、刘春华、汤献国、刘学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汤启谷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启谷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启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汤启谷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