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民初35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乔梦与刘奔驰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梦,刘奔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25民初3548号原告乔梦,男,199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奔驰,又名刘驰,男,199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原告乔梦与被告刘奔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代审判员吴邓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奔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乔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2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7月8日,被告已急需用钱为由用原告信用卡套现2936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偿还500多元,尚欠2400元未还,故依法起诉。被告刘奔驰缺席无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和偿还部分借款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6年7月8日,被告利用原告的信用卡套现2936元,其中原告使用336元,被告使用2600元。2016年7月20日被告偿还原告100元。2016年8月15日,被告又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偿还200元,其余款项未偿还。2016年9月12日,原告持前述诉称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根据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向原告借款2600元及已偿还300元的事实清楚,足以认定。被告在微信聊天记录中亦表示还款的意愿,但至今未偿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偿还数额应为2300元,原告主张2400元与事实不符,对超出2300元的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奔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乔梦借款23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应将负担之受理费连同上述给付之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审判员 吴 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锐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