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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执37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封静刚与苏州金象新食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封静刚,苏州金象新食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3758号申请执行人封静刚,男,1985年7月11日生,居民身份号码3205021985********,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剪金桥巷**号。被执行人苏州金象新食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法定代表人张翠荣,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封静刚与被执行人苏州金象新食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的(2015)园民初字第029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金象新食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1516.43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俞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