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502执恢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曹维、王志寨与高月梅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维,王志寨,高月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02执恢51号申请执行人:曹维,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志寨,男。被执行人:高月梅,女,汉族。本院在执行曹维、王志寨与高月梅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曹维、王志寨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月梅给付欠款22000.00元及利息,评估费2000.00元、案件受理费782.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查被执行人高月梅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锡民二初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艳冬审判员 齐 峰审判员 武利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 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