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04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珍养李某1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珍养李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704刑初282号公诉机关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珍养李某1,女,汉族,1975年6月23日出生于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小学文化。因本案于2015年9月18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抓获,同年9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9日被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6)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珍养李某1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古剑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珍养李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底至9月18日,被告人李珍养李某1在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东平镇园山仔路8号×镇×路×号自己家中,多次提供场所、赌具及矿泉水等物品,让他人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李珍养李某1在他人进行赌博时在门外望风,且从中抽取费用。赌场每天开设两场,下午场抽水约300元至400元,晚上场约抽水200元,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李珍养李某1共抽水15000元。公安民警于2015年9月18日下午,在被告人李珍养李某1住宅内抓获正在赌博的参赌人员李业兰李某2、杨转花杨某、王萍王某等12人,并在赌桌上缴获抽水钱1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珍养李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王萍王某、李瑞芳李某3、柴亚飞柴某等13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收缴物品清单;抓获经过;行政处罚材料;被告人户籍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李珍养李某1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至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并宣告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珍养李某1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珍养李某1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李珍养李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珍养李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查扣的赃款120元、作案工具扑克牌一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国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XX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