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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新民初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姚欢与广州哼哈嘿服饰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欢,广州哼哈嘿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新民初字第1069号原告:姚欢。被告:广州哼哈嘿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仁洞村朝阳新区二街20号五楼。法定代表人:雷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晓强,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姚欢与被告广州哼哈嘿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哼哈嘿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哼哈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晓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姚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购物款4710元,并赔偿损失14130元,共计18840元;2、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22日,原告从被告在注册的米淇思旗舰店提交了一笔编号为1338662262365631的订单,以117.75元/件的价格购买了40件外套,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付款4710元。被告在商品宣传页上宣称该外套成分为羊毛95%,后原告委托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温州分院对外套进行检测,成分为聚酯纤维50.1%、羊毛49.9%,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现诉至法院。被告哼哈嘿公司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被告销售的羊毛含量不同的衣服定价不同,被告购买的衣服是每件117元,不是含量为95%羊毛衣服,被告在销售中不存在欺诈行为,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姚欢围绕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1、被告公司在天猫注册的米淇思旗舰店宣传网页截图彩金打印件,证明被告在商品宝贝页面上称销售的衣服含量为羊毛95%、其他5%,而实际羊毛含量只有49.9%,存在欺诈行为;2、原告所购衣服一件,证明被告出售的衣服属三无产品,衣物吊牌上没有标明成分;3、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绍兴分院绍兴纺织品检测中心检测报告彩色打印件一份,证明原告所购羊毛呢外套样品成分为聚酯纤维50.1%、羊毛49.9%。4、购货交易成功页面及提货单各一份,证明原告在被告天猫网店购物交易及已收到被告方发送的货物;被告哼哈嘿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认为从证据的形式上来说该组证据属于电子证据,其内容应以公证部门公证过原始网页为准;对证据2,虽衣服与被告销售并交付的衣服相似,但无法确认该衣服系被告所销售;对证据3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该检测报告的出具单位是否具备检测资质,被告不清楚,原告所提供的检测样品是否为被告所销售的衣物也不能确认;对证据4提货单无异议,认可双方确实存在交易行为。被告哼哈嘿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其在天猫网店销售与原告同款羊毛含量不同价格不同的网面打印件,证明原告所购羊毛含量为95%衣服价格网页显示为699元/件,而羊毛含量为50%左右的衣服价格为120元左右/件。对此,原告质证认为该网页系被告在原告起诉后对其天猫网页进行了修改,对该证据不予认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18日,姚欢从哼哈嘿公司在天猫注册的米淇思旗舰店购买“2015秋冬新款韩版纯色羊毛呢外套女中长款呢子大衣加厚”40件。天猫商家为米淇思旗舰店的订单显示,订单编号:1338662262365631,订单状态:交易成功,物流:德邦快递,运单号:325620336,收货地址:姚欢,131××××6331,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水渡口街道东方丽景小区(东南门)电联。2015年10月22日德邦快递运单号:325620336的提货单客户联显示,托运人雷生,收货人姚欢,货物品名为衣服,保价声明价值为4500元,托运费126元,保价费27元,综合信息服务费2元,燃油附加费4元,现付159元。衣物吊牌上没有标明成分。审理中,原告陈述:我在购买的上述商品网页上标明的价格为699元,打折后的价格为117元,我就买了40件同款衣服用于送人。被告陈述:其天猫网页上所出售的成分为羊毛95%、其他5%衣服价格为每件699元,而成分为羊毛50%左右衣服价格则为每件120元左右,原告所述其所购衣服是由每件699元打折后为117元每件未提供依据。原告提交的2015年11月3日天猫米淇思旗舰店网页显示涉案衣物成分为羊毛95%、其他5%,价格699.00元。而其提交的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绍兴分院绍兴纺织品检测中心检测报告彩色打印件一份,因被告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本院要求原告提供该检测报告的原件及鉴定发票,其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伍佰元的,为伍佰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虽然举证其在被告哼哈嘿公司在天猫注册的米淇思旗舰店购买“2015秋冬新款韩版纯色羊毛呢外套女中长款呢子大衣加厚”40件,但其提供的网页上显示的商品价格为699元,材质成分为羊毛95%其他5%,与其自称购买的价格为117元每件的同款衣服明显不一致,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购买检测报告中显示的“羊毛呢外套”就是被告天猫网店在售的价格为699元每件,材质成分为羊毛95%其他5%的“2015秋冬新款韩版纯色羊毛呢外套女中长款呢子大衣加厚”衣服。况且,原告未能提供检测报告原件和支付检测费用的发票,亦未能提供其所检测的样品为被告所销售的标价为699元每件折后价为117元的衣服,故原告姚欢以其在被告网店购买的衣服成分与网页宣传不符为由要求被告给予三倍赔偿,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可酌情支持其要求退款、退货的请求。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哼哈嘿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原告姚欢退还涉案商品时,退还原告姚欢相应的退货商品的款项。二.驳回原告姚欢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5元,由原告姚欢负担85元,被告广州哼哈嘿服饰有限公司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王琍琍代理审判员  赵 夜人民陪审员  王桂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荷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伍佰元的,为伍佰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受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