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502民初50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刘秀云与于春霞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云,于春霞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02民初5001号原告刘秀云,女,1932年出生,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巍巍(原告刘秀云女儿),女,1963年出生,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于春霞,女,1964年出生,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云诉被告于春霞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秀云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于春霞的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秀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秀云负担。审判员  郭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