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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81执9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海与杨乔、韦日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杨乔,韦日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81执901号申请执行人陈海,男,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委托代理人盘达,广西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玉井,广西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杨乔,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北流市城西二路**号。被执行人韦日丽,女,198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北流市城西二路**号。申请执行人陈海与被执行人杨乔、韦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981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杨乔、韦日丽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海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予以立案执行。本院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杨乔、韦日丽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乔、韦日丽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应对其财产予以强制执行。为方便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乔、韦日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用于清偿债务及支付本案执行费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捷审判员 黄冰武审判员 李圣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文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