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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3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娜与被告李艳琴、武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娜,李艳琴,武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3民初868号原告:王娜,女,汉族.被告:李艳琴,女,汉族.被告:武涛,男,汉族,系李艳琴丈夫。原告王娜与被告李艳琴、武涛追偿权纠纷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娜撤诉。案件受理费3770元,王娜负担270元,退付王娜3500元。审判员  李维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牛盈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