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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21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尹秀梅与高福田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秀梅,高福田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1民初1137号原告尹秀梅,住所地东丰县。委托代理人张志刚,系吉林军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福田,住所地柳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秀梅与被告高福田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福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秀梅撤回对高福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原告已付,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李永吉审 判 员  尹宝明人民陪审员  吕文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欣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