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刑更36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罪犯李文浩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文浩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3644号罪犯李文浩,男,1963年8月24日生,朝鲜国籍,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0日作出(2007)延中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文浩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9月7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吉高法刑执字第47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8月20日本院作出(2014)长刑执字第144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李文浩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5月25日3时许,李文浩受方哲宇的指使随身携带方交给的冰毒,从朝鲜会宁市非法越境到中国吉林省龙井市三合镇江域村图们江边,按约定移交毒品时被抓获,当场缴获其随身携带的装有21包冰毒的长方形包装盒一个。经鉴定,该21包冰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共重1972.5克。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五监区参加平缝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43.5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94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李文浩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文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8年5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代理审判员 沈 伟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