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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民终15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陈晓娟、南昌县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晓娟,南昌县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袁军,游保莲,熊国荣,万斌,陶月琴,周乐和,李瑛,江西银达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终15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晓娟,女,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昌县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富山大道1168号,组织机构代码:698476181。法定代表人:胡梦文,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志强,江西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袁军,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原审被告:游保莲,女,195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原审被告:熊国荣,男,195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原审被告:万斌,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原审被告:陶月琴,女,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原审被告:周乐和,男,195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宏杰,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瑛,女,195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宏杰,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江西银达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绿茵路669号新区管委会大楼八层,组织机构代码:781474021。法定代表人:孙锦旗,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宏杰、冯金会,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晓娟因与被上诉人南昌县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袁军、游保莲、熊国荣、万斌、陶月琴、周乐和、李瑛、江西银达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14)南小民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晓娟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晓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晓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962元,减半收取6981元,由上诉人陈晓娟负担,另退回其6981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 华代理审判员  黄燕萍代理审判员  李 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