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执9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高立华与马书彦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立华,马书彦,马亚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903号申请执行人高立华,女,住九台区。被执行人马书彦,男,住九台区。被执行人马亚志,女,住九台区。高立华与马书彦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初14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将涉案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高立华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初1429号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洪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 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