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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3民初35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少文与江门市潮连经济实业投资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少文,江门市潮连经济实业投资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民初3591号原告:李少文,女,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口所在地:江门市蓬江区,现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李迪东,男,194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告:江门市潮连经济实业投资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潮连青年公路95号三楼。法定代表人:卢新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元香,系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李少文诉被告江门市潮连经济实业投资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5日进行了开庭审理,原告李少文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均没有到庭参加开庭审理,被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同意本案另行开庭审理,要求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开庭审理,也没有向本院申请及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其符合有正当理由而未能参加开庭审理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少文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3元,减半收取151.5元,由原告李少文负担。审 判 长  杨丽燕人民陪审员  蓝志想人民陪审员  刘驾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贞琴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