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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刑初18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长青刘某甲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青刘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刑初1879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长青刘某甲,男,1985年7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邵阳县。因本案于2016年6月21日被羁押,同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6)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长青刘某甲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长青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始,被告人刘长青刘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从他人处购买淫秽视频文件储存在其电脑硬盘和移动硬盘里,并以其经营的中山市古镇镇曹某益XX工业园百佳XX物业商业街雨欣XX化妆品店对开的地摊为据点,通过电脑向他人手机复制、贩卖淫秽视频文件。同年6月21日21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地摊将被告人刘长青刘某甲抓获归案,当场缴获作案用电脑主机1台及WD牌移动硬盘1个。经鉴定,上述缴获的电脑主机及WD牌移动硬盘中有914个视频文件含有淫秽内容,属于淫秽物品。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刘长青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中山市公安局古镇分局曹步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缴赃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中山市公安局出具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及淫秽视频文件清单、湖南省邵阳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人陈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黎某2的证言、被告人刘长青刘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长青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刘长青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长青刘某甲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长青刘某甲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长青刘某甲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缴获的电脑主机1台及WD牌移动硬盘1个,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宏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巫斯霞黄雪仪第2页共3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