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民终13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王金亮、刘利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金亮,刘利红,孙美环,郝国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民终13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亮,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濮阳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利红,女,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濮阳县。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朱金玉,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美环,女,196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濮阳县。委托代理人:刘青助,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原审被告:郝国慧,男,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濮阳县。上诉人王金亮、刘利红因与被上诉人孙美环以及原审被告郝国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县人民法院(2015)濮民初字第2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濮阳县人民法院濮民初字第218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瑞峰审判员 田 宇审判员 郭 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裴少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