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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2民初27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某、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2民初2703号申请人:刘某,女,1992年10月9日出生,回族,住唐山市路北区。被申请人:孙某,男,1984年2月17日出生,满族,住唐山市路北区。孙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某及申请人刘某所有的车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刘某以河北金控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的连带责任担保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合法有据,且已提供财产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孙某所有的冀B×××××号奔驰牌越野机动车,查封刘某所有的冀B×××××号丰田牌越野机动车,期限为2016年10月26日至2017年4月25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