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执字第4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贵州省能源担保有限公司诉贵州晶日传媒有限公司、钟泽南、赵先荣、李晓霞、李忠强、聂念东、陈攀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省能源担保有限公司,贵州晶日传媒有限公司,钟泽南,赵先荣,李晓霞,李忠强,聂念东,陈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执字第4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贵州省能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护国路68号香格里拉大厦凯宾斯基酒店9楼。法定代表人杜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贵州晶日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南段28号2楼附24号。法定代表人陈攀,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钟泽南,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紫金县。被执行人赵先荣,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李晓霞,女,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李忠强,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聂念东,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执行人陈攀,男,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民二(商)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贵州省能源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晶日传媒有限公司、钟泽南、赵先荣、李晓霞、李忠强、聂念东、陈攀追偿权纠纷一案。根据该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在2016年10月26日前应支付贵州省能源担保有限公司人民币8548323.49元,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69863.7元,执行费。本案现在执行中也未能查找到上列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查找到上列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执42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红彬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邹 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镇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