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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3执17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1730号申请执行人黄莉萍,女,1966年11月10日生,壮族,住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韦玉兰,女,1963年10月3日生,壮族,住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执行黄莉萍与韦玉兰物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韦玉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韦玉兰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555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罗水祥审判员  严敬军审判员  覃汉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