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3执17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1730号申请执行人黄莉萍,女,1966年11月10日生,壮族,住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韦玉兰,女,1963年10月3日生,壮族,住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执行黄莉萍与韦玉兰物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韦玉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韦玉兰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555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罗水祥审判员 严敬军审判员 覃汉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