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刑更54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冯铭礼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铭礼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刑更5447号罪犯冯铭礼,男,1967年4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监狱服刑。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作出(2008)章刑初字第1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铭礼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二〇一一年、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监狱提出,罪犯冯铭礼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冯铭礼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冯铭礼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嘉奖2次、记功3次。本院认为,罪犯冯铭礼在服刑期间虽有悔改表现,但根据报送材料,无证据证明其财产刑及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已履行完毕,亦无证据证明其确无履行能力,故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铭礼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1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宝林代理审判员 李 杲代理审判员 尹腾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顾笑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