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6执23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张旭东、张晓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旭东,张晓微,黄继明,周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2328号申请执行人:张旭东,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张晓微,女,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黄继明,男,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周美丽,女,198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45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旭东、张晓微与被执行人黄继明、周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调查取证,未查到被执行人廖荷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蔡昌富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廖荷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蔡昌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黄继明、周美丽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旭东、张晓微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280元,申请执行费11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蔡昌富发现被执行人廖荷莲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6执232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胜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孔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