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执92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郑树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郑树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92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东平新城区裕和路佛山新闻中心五区,组织机构代码:89354998-0。负责人:杨建军,行长。被执行人:郑树全,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告郑树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杏民初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郑树全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0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截止至2015年8月14日利息71204.29元、罚息2140.03元,从2015年8月15日起的利息以借款本金40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2.68%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郑树全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费30917元;案件受理费8892.62元由被告郑树全承担。因债务人郑树全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郑树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郑树全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10535元,本院依法扣划,扣除执行费57.17元,余款10477.83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同日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同日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另,本院依法委托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标的10477.83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507676.1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除上述已扣划的银行存款外,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92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泽欣执行员 李伟生执行员 洪业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麦永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