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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81民初39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叶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81民初3934号原告:叶某,女,生于1971年11月20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被告:董某,男,生于1961年10月19日,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董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的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董某无反诉请求,故对原告叶某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承担。审判员  李汉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君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