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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民初55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福建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建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建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5539号原告:福建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人民路新洲城C幢100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51370854J。法定代表人:陈卫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翁伟宏,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徐建敏,居民。原告福建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建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福建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徐建敏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佳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庄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