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13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王光军与张则燕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光军,张则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310号申请执行人:王光军,男,1966年3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张则燕(曾用名张建),男,1973年10月生于山东省郯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郯城县,现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王光军与张则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务报酬45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费50元,共计457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兵审 判 员 XXX代理审判员 杨志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