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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民初13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方礼华与金凡品、淮北科华汽车改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礼华,金凡品,淮北科华汽车改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1326号之一原告:方礼华,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敏,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凡品,居民。被告:淮北科华汽车改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经济开发区女贞路东。法定代表人:金凡品,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礼华与被告金凡品、淮北科华汽车改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礼华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方礼华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礼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3元,减半收取1826.5元,由原告方礼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晓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