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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129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江波与程永萍、刘世建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波,程永萍,刘世建,张凤,刘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2988号原告江波,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温岭市。委托代理人牟瑞勋,重庆道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永萍,女,195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刘世建,男,198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张凤,女,198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刘某某,女,200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江波与被告程永萍、刘世建、张凤、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肖习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