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民终9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滕燕平与湘西自治州正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驳回起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滕燕平,湘西自治州正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C}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民终9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滕燕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西自治州正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贤利。上诉人滕燕平因与被上诉人湘西自治州正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2016)湘3101民初10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被告的体育星城项目负责人梁官忠以被告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且梁官忠因此而涉嫌合同诈骗罪,已被移送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此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滕燕平的起诉。滕燕平不服该裁定,上诉称本案合同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合法签订的,上诉人所有的购房款已经交给了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也已经向上诉人交付了所购买的房屋,且上诉人也已经装修入住。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已经认可受该合同的约束,并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本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体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而不是吉首市法院认为的是梁官忠个人的名义与上诉人签订合同。原审法院驳回其起诉没有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6)湘3101民初1078号民事裁定,指令吉首市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体育星城项目负责人梁官忠因涉嫌逃税罪、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已经被移送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其中,梁官忠涉嫌合同诈骗罪的依据中就包括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因与梁官忠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有牵连,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滨审 判 员 卓凤霞代理审判员 向星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丽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