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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4民初31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村信用社与冯稳、苏辛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村信用社,冯稳,苏辛婵,郑小娟,李伟广,张坚,周碧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4民初3186号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村信用社。负责人:刘振武,主任被告冯稳,男,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身份证号:220752。被告苏辛婵,女,,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身份证号:10082。被告郑小娟,女,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身份证号:×××0083。被告李伟广,男,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身份证号:×××0033。被告张坚,男,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东阳,身份证号:×××0076。被告周碧玉,女,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东阳,身份证号:×××0020。本院在审理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村信用社诉被告冯稳、苏辛婵、郑小娟、李伟广、张坚、周碧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不在法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为此,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7196元,由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村信用社负担。审 判 员  杨 志人民陪审员  叶国祥人民陪审员  叶廷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 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