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721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姚文峰与杨合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文峰,杨合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1执489号申请执行人:姚文峰,男,197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执行人:杨合平,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申请执行人姚文峰与被执行人杨合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0721民初5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审理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合平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合平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杨合平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本院通过另案支付给本案申请执行人姚文峰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721执4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国忠审 判 员  高文平人民陪审员  王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巩志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