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11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郑文策与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沈阳和平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文策,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沈阳和平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11272号原告郑文策,男,汉族,1991年2月20日出生,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华山路33-5号甲。被告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沈阳和平店,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38号。法定代表人刘美凤。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贤根诉被告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沈阳和平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贤根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贤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董贤根承担。审���员耿立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诗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