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民初97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栾发新与被告徐忠梁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发新,徐忠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1民初9750号之一原告栾发新委托代理人郝珈玮,辽宁东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忠梁原告栾发新与被告徐忠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原告栾发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查封被告徐忠梁名下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号房屋,并提供担保人邓秀梅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元为原告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6)辽0211民初975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徐忠梁名下的房屋及担保人账户进行了查封。现原告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上述保全。经审查,原告栾发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徐忠梁名下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号房屋的查封。二、解除担保人邓秀梅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