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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民初97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栾发新与被告徐忠梁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发新,徐忠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1民初9750号之一原告栾发新委托代理人郝珈玮,辽宁东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忠梁原告栾发新与被告徐忠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原告栾发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查封被告徐忠梁名下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号房屋,并提供担保人邓秀梅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元为原告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6)辽0211民初975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徐忠梁名下的房屋及担保人账户进行了查封。现原告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上述保全。经审查,原告栾发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徐忠梁名下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号房屋的查封。二、解除担保人邓秀梅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