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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汉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汉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4刑初874号公诉机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汉平,男,1969年3月6日出生。公诉机关以硚检公诉刑诉(2016)8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汉平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24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张汉平在本市硚口区中山大道湖北省中山医院住院部5楼504病房,盗窃被害人骆某放在床头柜上的苹果牌玫瑰金6S手机一部,正欲逃离时被抓获。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847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汉平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汉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汉平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汉平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张汉平在实施盗窃犯罪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能得逞,系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汉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6年8月24日起至2016年12月23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谈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琍速录员  黄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