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93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朱中华与姜从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中华,姜从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9380号原告:朱中华,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姜从启,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中华诉被告姜从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中华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姜从启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中华撤回对被告姜从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中华承担。审判员 赵联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