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91执2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林燕语、于小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林燕语,于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91执2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住所地南通市。负责人:沈康,行长。委托代理人卢永,系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张咏,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燕语。被执行人:于小兵。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被执行人林燕语、于小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南通市南通公证处于2011年1月5日作出(2011)通南证经内字第3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还款协议》还款,江苏省南通市南通公证处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2016)通南证字第18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连带偿还贷款本金432504.11元、利息20117.4元(截至2016年1月19日),合计452621.51元;同时支付执行费、律师费及公证费。本院已于2016年5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燕语、于小兵目前去向不明。被执行人林燕语有位于通开发区富安新居2幢307室房屋一套,该房屋已被抵押给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对上述房屋采取查封措施。另查明,被执行人于小兵名下有苏F×××××及苏F×××××汽车两辆,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在车管部门进行了查封登记,但目前未能发现上述车辆的下落。另经本院依职权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林燕语名下虽有一套已设立抵押权的房产,但因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该房屋暂无法腾空处置。被执行人于小兵名下的汽车去向不明,目前亦无法采取强制处置措施。除此之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南通市南通公证处(2011)通南证经内字第31号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执行条件成就或者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周修俊审判员 陆荫唐审判员 缪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进华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