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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4民初59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田先成与张贯伟、吴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4民初5912号原告:田先成。被告:张贯伟。被告:吴爱民。原告田先成与被告张贯伟、吴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田先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先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先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田先成负担。审 判 长  董士玲代理审判员  顾明旺人民陪审员  李宏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蔡倩芸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