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4民初59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田先成与张贯伟、吴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4民初5912号原告:田先成。被告:张贯伟。被告:吴爱民。原告田先成与被告张贯伟、吴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田先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先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先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田先成负担。审 判 长 董士玲代理审判员 顾明旺人民陪审员 李宏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蔡倩芸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