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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民初58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许广堂与伏传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广堂,伏传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6民初5814号原告:许广堂,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住本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龙,连云港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伏传宝,男,1992年4月19日出生,住本市海州区。原告许广堂与被告伏传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广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伏传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广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先期医疗费46522.99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8日被告驾驶三轮汽车至海州区锦孔路青龙山路口处,与原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使两车受损,原告受伤,经公安机关认定,原被告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医院治疗,现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被告伏传宝未到庭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18日6时45分许,在本市海州区锦孔路青龙山路口处,伏传宝驾驶三轮汽车由南向西左转弯与许广堂驾驶苏G×××××号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许广堂受伤。本次事故经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州三大队认定:伏传宝、许广堂各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原告受伤后至连云港市中医院、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82549.98元。其中,原告通过医保报销费用为9636.16元。另外,原告购买轮椅和拐杖共计花费496元。另查明,本案中被告伏传宝所驾驶的三轮汽车未购买保险。庭审中,原告自认从交警部门领取被告伏传宝缴纳在交警部门的垫付款10000元。以上事实,有事故认定书、病历、诊断证明书、入院记录、收费票据、用药清单、理赔核定通知书以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失的,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其余损失,由当事人按照责任比例承担。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确定,被告伏传宝、原告许广堂负事故同等责任,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被告伏传宝所驾驶的三轮汽车未购买交强险,故原告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首先由被告伏传宝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原被告驾驶的均为机动车,故剩余损失由被告伏传宝按事故责任承担50%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院综合认定如下:1.医疗费,有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等证据证实,为82549.98元,扣除医保报销费用9636.16元,原告花费医疗费为72913.82元。2.残疾辅助器具费,根据病历和诊断证明等证据能够证实原告购买残疾辅助器具为伤情所需,且有购买发票在案佐证,故本院对原告支出的残疾辅助器具费496元予以确认。以上费用共计73409.82元,由被告伏传宝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10496元,剩余62913.82元由被告伏传宝按事故责任承担50%即31456.91元,故被告伏传宝共应给付原告许广堂41952.91元。被告伏传宝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扣除原告自认领取被告伏传宝垫付的10000元,被告伏传宝还应给付原告许广堂31952.91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伏传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许广堂31952.91元;二、驳回原告许广堂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0元,由原告许广堂负担301元,被告伏传宝负担659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将此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6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审判员  万路遇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六书记员  徐惠清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二)《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九条第一款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缴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