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03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谢亚六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亚六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03刑初90号公诉机关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亚六(曾用名‘某),男,汉族,于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小学肄业,无业,住址是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2000年9月11日因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4年6月刑满释放。2006年4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2014年6月6日因盗窃罪被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5年10月刑满释放。2016年4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8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依法逮捕。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肇鼎检诉刑诉〔2016〕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亚六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肖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亚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17日早上5时许,被告人谢亚六途经鼎湖区莲花镇中兴开发区文兴旅馆背后一栋居民楼旁的小巷,盗走了被害人张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银色女装新本钿牌48C助力车。之后,被告人谢亚六在上述车辆车尾悬挂了一副粤H×××××的假车牌,供自己日常使用。2016年4月20日,谢亚六因吸毒被民警抓获,在其身上当场扣押了上述助力车。经依法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870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谢亚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助力车一辆,涉案金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本院提出判处被告人谢亚六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谢亚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提出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7日早上5时许,被告人谢亚六独自一人途经鼎湖区莲花镇中兴开发区文兴旅馆背后一栋居民楼旁边的小巷看见一辆银色女装新本钿牌48C助力车(失主张某)停放于该处,即上前查看,发现该车锁了电源锁。于是其在附近捡了一条尖头的钢筋,撬烂车锁,接着将车推离现场十多米。随后,被告人谢亚六用手扯断电源线,再采用搭线的方式启动并驾驶上述车辆回家。之后,被告人谢亚六在该车辆车尾悬挂了一副粤H×××××的假号牌,供自己日常使用。2016年4月20日,谢亚六因吸毒被公安民警抓获,在其身上当场扣押了上述助力车。且其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供述了上述盗窃的犯罪事实,被盗的车辆已由公安机关于2016年8月22日发还给被害人。经依法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870元。上述事实,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吸毒人员管控详细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回执、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收据、摩托车招领公告、检举、揭发违法犯罪材料转递函、情况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资料、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其照片、指认照片等,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说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亚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助力车一辆,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谢亚六不仅有盗窃犯罪前科,而且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谢亚六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案犯罪事实,属于自首,综合考虑其自首的动机、时间等情况,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亚六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所提出对本案被告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亚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4日起至2017年6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莱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关少珊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