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中执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包春林、贵州百淼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春林,贵州百淼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饶中执字第318号申请执行人包春林,男,汉,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被执行人贵州百淼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三合镇县府路县民政局综合楼4-6号。法定代表人李志英,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包春林诉贵州百淼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双方当事人业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为497万元,已执行标的145万元,未执行标的352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饶中民三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根发代理审判员 张文中代理审判员 谢善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