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执10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陕西定边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某、孙某、丁某某、曹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白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某,孙某,丁某某,曹某某,张某某,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03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孙某。被执行人丁某某。被执行人曹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白某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王某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800000元及逾期利息,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期内利息6246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6670元,被执行人孙某、丁某某、曹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白某某负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导致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800000元及逾期利息,及期内利息62464元无法执行,本案已对被执行人孙某、丁某某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网上布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执10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霍彩霞审判员 张世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骁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