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执20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告孟宪海、齐陆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孟宪海,齐陆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2093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47、349号。负责人周海良,行长。委托代理人陆薇,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贺立群,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孟宪海,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满园里*******号。被执行人齐陆阳,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哈密道*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告孟宪海、齐陆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孟宪海发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孟宪海已签收执行通知书,并于2016年10月14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齐陆阳下路不明,本院向被执行人齐陆阳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齐陆阳自公告期满后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齐陆阳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齐陆阳相关财产线索,并于2016年10月21日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郭继海审判员 陈振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