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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刑终3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董某犯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刑终351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某,山西曜鑫煤焦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审被告人董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2016)晋1181刑初171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董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后,原审被告人董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亦无不当,上诉人董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某撤回上诉。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16)晋1181刑初17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宪强审判员  杨尉苑审判员  陈星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彩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