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2民辖终9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北京华夏德桂缘宾馆上诉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卫戍区新中街服务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华夏德桂缘宾馆,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卫戍区新中街服务处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辖终9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夏德桂缘宾馆,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前毛家湾**号。投资人:卢泽之,经理。委托代理人:贾振江,北京市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卫戍区新中街服务处,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号。法定代表人:周良志,主任。上诉人北京华夏德桂缘宾馆(以下简称华夏宾馆)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卫戍区新中街服务处(以下简称新中街服务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21249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华夏宾馆上诉称:双方签订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于2015年12月31日到期。但华夏宾馆的经理卢泽之2013年3月就将《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书》提交新中街服务处,2013年3月20日新中街服务处批准了此补充协议,租赁延期至2020年12月31日。卢泽之作为补充协议的主体方居住地位于山东省沾化县。华夏宾馆请求撤销(2016)京0102民初2124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审理。新中街服务处对于华夏宾馆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涉案房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华夏宾馆关于本案应由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华夏德桂缘宾馆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汉一审 判 员  李 琴代理审判员  孙玉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祁哲洋-2--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