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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03执95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汪松良、曾维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松良,曾维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3执95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汪松良,男,1982年2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干部,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曾维阳,男,1972年10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无业,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汪松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维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曾维阳外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经申请人同意。鉴于上述情形,本案暂时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案的未执行标的总额为40000元,案件受理费775元及执行费950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重新提出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1103民初第8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杨爱仙审判员  郑 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