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322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五河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五河县天祥面粉有限公司、沈先好、张先行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0322执387号本院在执行五河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五河县天祥面粉有限公司、沈先好、张先行其他案由一案中查明,五河县天祥面粉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五河县天祥面粉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