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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8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王某3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8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1,男,1939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卢氏县。被执行人王某2,男,1962年2月5日生,汉族,住卢氏县。被执行人王某3,男,196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卢氏县。王某1申请执行王某2、王某3赡养一案,本院根据王某1的申请,依据我院(2010)卢民一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我院(2010)卢民一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斌审 判 员  郭新波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卫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