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执8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王某3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8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1,男,1939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卢氏县。被执行人王某2,男,1962年2月5日生,汉族,住卢氏县。被执行人王某3,男,196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卢氏县。王某1申请执行王某2、王某3赡养一案,本院根据王某1的申请,依据我院(2010)卢民一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我院(2010)卢民一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斌审 判 员 郭新波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卫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