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行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文献军不予立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献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3行初47号起诉人:文献军,男,汉族,1958年10月14日出生,住四平市铁西区。2016年10月24日,本院收到文献军的起诉状。起诉人文献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四平市人民政府受理不答复信访案件行为是不履行法定职责,其拖延行为违法,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2、一并提请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对其制订《信访条例》在具体应用中合理性问题进行审查;3、赔偿因被告拖延行为增加原告邮寄费用105元;4、赔偿因被告拖延行为增加原告打印费用120元;5、赔偿因被告拖延行为增加原告误工费(工时费)十天2333元;6、赔偿因被告拖延行为增加原告交通费166元;7、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11日至2016年7月17日,起诉人文献军先后向四平市委、四平市政府信访局送达四封上访信,截止到2016年9月17日,市政府和市委未对其第四封上访信进行答复。文献军认为四平市政府不答复信访案件的行为是拒不履行法定职责,其拖延行为违法,故诉至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四)项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起诉人文献军的起诉内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文献军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伟杰审判员 王国锋审判员 白云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