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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6民初13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与周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周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6民初1357号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法定代表人:陈富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习文,湖南洞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丹,女,1982年10月13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与被告周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周丹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撤回对被告周丹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9元,减半收取269.5元,由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负担。审判员  闫志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寒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