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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3执6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郭月朗与黄石市金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汪雪英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月朗,黄石市金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汪雪英,黄石市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03执6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郭月朗。被执行人:黄石市金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大道333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邓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汪雪英。被执行人:黄石市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塞山区综合楼南面二区一楼。法定代表人:汪雪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郭月朗申请执行黄石市金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汪雪英、黄石市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12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122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玉萍人民陪审员  刘 进人民陪审员  周 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毛付聪 关注公众号“”